现在发现公职人员以前超生

公职人员三十年前超生的事可以举报吗

可以。如果行为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可以举报一般会被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由于政策变化现在超生已经不处罚了。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比较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

公职人员以前超生三胎现在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生三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广西干部职工超生是否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除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处分。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014年超生罚款开除公职?

一、所谓超生罚款,是指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二开除公职仅适用于公职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职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是需要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但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

以前违反计划生育2022年还追究吗

以前违反计划生育2022年符合相关政策不会追究,以前的政策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是符合政策,这种情况现在发现了,也不会处理的。1,“二孩“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修改前,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规定修改前,不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仍然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按《行政机关处分条例》规定,仍然可以开除公职。2,相关规定:放开二胎那么之前出生的算是违反计划生育吗(1)《行政机关处分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八条稳定现行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常务会规定。这要看当地二胎放开;但是对在年后到年违反计生条例生育的还会追究吗?二胎放开;但是对在年后到年违反计生条例生育的还会追究吗?对于你所说的情况,计划生育法规中还没有不予追究的。相反,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正式实施前不合当时的生育生育子女的,均应该作好缴纳抚养费的思想准备。比如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违反当时的生育不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的当事人,还得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超生的干部怎么处理

国家对于过去的干部超生,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部分省份明确,不按规定生育子女,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被开除或面临纪律处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部门是政府机关,也就是政府工作行为,因此,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超生党员作何党纪处分。但党章却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党员的处理规定,各省、市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也会明确规定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规定。干部的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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