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第二个生的是女孩,按照《安徽计划生育处罚条例》应该罚多少钱,我女…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求主体为各县(区)人口计生委,为了方便征收和工作,县(区)人口计生委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具体由乡镇计生办(代征站)执行。村级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利和义务,村级有配合乡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义务,但村级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属违规操作。

所以你应与(或通过村级与)乡镇计生办进行联系,接受超生处理后,由乡镇计生办出具证明,凭处理证明和其他证明(婴儿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去当地派出所入户。

你夫妇的超生二孩处罚适用2004年6月26日修正的《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上一年度的总收入一般以本乡镇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新修订的《条例》征收标准提高了,但你超生在前,不适用于你。

二孩 安徽省超生二胎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核心内容:安徽省超生二胎要罚多少钱呢?罚款最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前款第4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政策外一孩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代征点统一确定;政策外二孩及以上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夫妻双方的户口性质、政策外生育的孩次、子女出生的时间、子女出生的上一年度家庭的实际收入、所在乡镇的农民纯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有关,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不存在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例如:甲乡镇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00元、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000元,该乡镇张某某夫妻,于2009年度政策外生育二孩,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如果该夫妇2008年度的实际收入为18000元(本人申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复核后认定),那么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最低(按3倍计算)为18000×3=54000(元)。第二、如果该夫妇不能如实申报实际收入,人口计生部门又难以测算的,则按该夫妇户口性质,分别按2008年度该夫妇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或所在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家庭总人口以4人计算)。如果是农村居民,按最低标准(3倍,下同)计算的话,社会抚养费应征标准为:5000元/人×4人×3倍=60000元;如果该夫妇属于城市居民,按最低标准计算的话,为12000元/人×4人×3倍=144000元。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孙庙乡计划生育超生要罚多少钱

每个省份都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样一个文件,可以在百科上找到全文,里面有详细记载可以生的条件,也有罚款的多少及标准,举例来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21~25条是可以生的范围,第41、42、43条是每种情况处罚多少,超生二胎一般是基数的3~4倍,超生三胎一般是处罚基数的6~10倍,第50条左右是处罚的流程。

处罚基数一般是当地的农民一年的纯收入或城镇居民的可调配收入。

安徽省计划生育罚款规定超生

【安徽省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罚款要多少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或者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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