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

法律主观:依据各地卫计部门的答复及计生条例,在是否能(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面,主要分为三类情况: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没有截止日期。3、对于没有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这个问题,对子女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依法补办。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旅庆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可以享受优待。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拆核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氏余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只有一个孩子,没有办独生子女证,算不算独身子女

只有一个孩子算独生子,没有办独生子女证在法律上不能算独生子女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算独生子女,但必须带有关证件手续办理独生子女证才符合法定独生子女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所以只有一个孩子算独生子女未办证不符合法定独生子女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

现在很多地方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到当地的计生局问问,如果不给办,可以起诉计生局,我们这就有通过法院起诉办理独生子女证,计生局说停止办理了,法院判决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期间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生局有义务为其办理独生子女证。

只生一孩但没办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独生子女政策已经调整多年了,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了。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独生子女政策终止后,独生子女证不再办理。过去的独生子女奖励继续沿用或进行了调整合并。

只有一个孩子,没有独生子女证,是独生子女吗

是否是独生子女,并非按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定。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能证明你在领证期间是符合领证要求,夫妻双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而领证后,该夫妻又生下了第二个子女,你说生下的第一个还能叫“独生子女”吗?

这也就是说明了“单独两孩”时,在认定是否是独生子女时,靠的并非仅仅只需要出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因了。

因此,如果你们夫妻的确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即使当初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你还是独生子女的父母。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相关的政策有所了解。

没领独生子女证算不算独生子女

没领独生子女证不算独生子女。夫妻俩只生了一个孩子,虽然事实上确实只有一个孩子,但没有办独生子女证的话,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因为独生子女证》在2002年9月1日后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近些年鼓励生二胎,奖励措施逐渐减少了。独生子女证的作用: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3、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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