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找关系调动岗位大忌

托人找关系调动岗位大忌

你面对职场中遇到找关系办事的行为,你会怎样处理 ?

面对职场中遇到找关系办事的行为,我的做法是量力而行。

1、托关系走后门已经成为深入这个社会各个角落的一种现象;

2、能够有关系可托和后门可走,也是自己能力的一种体现;

3、面对托关系和走后门的现象要理智,量力而行。

在当今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各个角落里,当人们遇到问题之后,首先便会想到的是有没有这方面的人脉关系可以利用,从而更好的帮助自己解决这些问题。面对要处理的任何事情,人们都喜欢走捷径,这是无可厚非的。能够找到可以利用的关系来更好的帮助自己解决困难,也是一种能力的体现,但是面对这种行为,一定要量力而行。

一、丰富的人脉可以更好地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也要有底线。当今社会,无论面对孩子上学还是自己找工作亦或是职场之中,面对许多问题,处理起来都需要有一定的人脉关系。而我们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往往首先想到的也是如何利用自己手中的人脉关系和资源,从而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目的。

这是一种人之常情的举动,也无可厚非,反而在职场之中能够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解决一些问题,也会被领导和上级高看一眼。但是在这样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换句话说,就是一定要有自己的底线。要清楚的,知道什么样的事能做什么样的事不能做。

二、面对托关系和走后门,一定要量力而行这里所指的量力而行有两个方面。首先心中是要清楚自己的斤两,比如在找工作的时候,利用人脉关系,将自己强行安插在公司的某些重要岗位上,而自己本身所具备的能力并不足以胜任这些岗位,长此以往必然也会被淘汰。另一个方面就是自己的关系和人脉究竟强大到什么程度要做到心中有数,是否可以帮你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

如果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些关系还是不用为好。因为一旦请求直言说出,会容易给对方造成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对方有可能明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容易造成最终让彼此都难堪的后果。

所以不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虽然人脉关系也属于力量的一种,但远远不如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来的实在。同时心里也不用背负什么负担。

托人找领导调动岗位

我建议你双管齐下,约个时间叫A出来吃饭,然后以他的关系再约你单位的B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双方交流一下。酒过三怀之后说出自己的难处,让A给你打圆场(说好话),这事如果不是很大的人事调动。或则牵连到原则性的问题都会办成。祝你心想事成!当然你双方都要有点好处呀,首先要说动A。要不然办不成。

另外就是直接找B,找机会与他说上话。但这样有点唐突。可能成功率不大。

可以直接找大领导调动岗位吗

可以,但是职场大忌就是越级汇报。理论上,自己想换工作,可以通过正规流程递交申请,等待组织上的安排。如果想要调动一下工作,首先要找部门领导,如果不可行再去找能够操作这个事情的大领导。首先部门领导跟我们相处的时间长,如果你表现得还不错,他对你的印象也很好的情况下,你找他帮忙,如果他能帮到你的话他会帮你的。就像调动工作这件事情,毕竟部门领导是直接管我们的领导,有任何事情还是应该先向他汇报。职场上领导最讨厌员工做出越级的事情来,他们会觉得员工没有把他们放在眼里,对他们来说是一种不尊重的表现。所以说如果你想调动工作不论这个部门领导能不能帮你办成,你也一定要先问他,问过了以后他能帮到最好,如果帮不到你再去找能操作这个事情的大领导他也不会对你有什么意见的。如果你跟你的部门领导的关系一般,相处的也不是很融洽的话,那你想要调动工作就没有必要找他了,因为找他他也不会真心帮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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